12月7日,记者从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合肥市庐州太太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食品检测不合格以及未按要求清洗餐具先后被庐阳区市场监管局处以行政处罚。
庐阳区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称合肥市庐州太太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5000元,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
经查明,该局于2020年7月29日委托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该餐饮企业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其中抽样的一款食品样品名称:咸肉(自制),抽样基数:5kg,样品数量:1.38kg;抽样的另一款食品样品名称:咸香肠(自制),抽样基数:5kg,样品数量:1.34kg。
2020年8月13日,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两份《检验报告》,其中检测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指标:不得检出,检测结果:咸肉(自制)0.89(g/100g);检测结果:咸香肠(自制)0.73(g/100g),单项判定不合格。两份检测结论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在收到该检验报告后,该公司对检验结论存在异议,于2020年8月26日申请复检。复检结果与之前抽检结果一致,均为检验不合格。
本案中涉案咸肉(自制)、咸香肠(自制)经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检的检测结果分别为0.89(g/100g)、0.73(g/100g),被检测机构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销售过氧化值超标的食品,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作为一家较大型餐饮企业,应当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义务,当事人后堂自行腌制的咸肉、咸香肠被检测判定为不合格食品,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此外,2020年11月9日,该局也曾对合肥市庐州太太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四分店进行处罚。主要违法事实为,未按要求对供消费者直接使用的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5000元。
来源: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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